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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濱州市地熱資源管理暫行辦法》部門解讀
文章來源:地大熱能 發布作者: 發表時間:2022-12-05 15:12:02瀏覽次數:1932
一、制定背景
地熱屬我市優勢礦種,除鄒平南部山區外,我市其他縣區均有分布。濱州早期無序地熱開發造成諸多亟需解決的歷史遺留問題。
一是地熱發證權限由省下放至市,目前法規政策更側重于宏觀管理,可操作性不強,市級缺少針對性管理抓手。
根據《關于促進地熱能開發利用的若干意見》(國能發新能規〔2021〕43號)、《關于切實加強地熱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管理的通知》(魯國土資規〔2018〕2號)等相關政策,為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健全我市地熱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監管政策體系,特借鑒德州等地優秀案例,擬出臺《濱州市地熱資源管理暫行辦法》。
二、制定依據
《濱州市地熱資源管理暫行辦法》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和《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等12部法律法規以及地熱資源勘查開發利用相關要求等43部規范性文件進行起草,并結合地熱行業相關技術規范標準和2010年以來我市21個地熱勘查項目成果,根據我市地熱資源開發利用現狀,嚴格落實國家礦產資源管理改革精神,完成了《濱州市地熱資源管理暫行辦法》。
三、出臺目的
《濱州市地熱資源管理暫行辦法》的出臺,一方面引導全社會牢固樹立綠色發展理念,增強全民保護意識,認識到地熱資源屬國家礦產,歸國家所有,任何人或者單位不得私自開采使用地熱資源。另一方面明確勘查施工和開發利用要求,明確礦業權交易流程,明晰各部門職責,進一步完善體制機制,形成齊抓共管格局,切實做好地熱資源保護日常監管、執法監督等工作,為今后規范地熱開發利用提供要素保障,能夠有效提升全市地熱保護與可持續開發利用水平。
四、主要內容
設置總則、礦業權交易、勘查施工、開發利用、保護與監管、法律責任、附則,共七章40條。第一章明確起草目的、地熱定義、保護原則和部門職責等基礎內容,指出“地熱資源屬能源礦產,歸國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第二章主要對礦業權交易方式、制度、流程等進行界定,確定推行“凈礦”出讓條件及辦理流程。第三章明確勘查施工要求和流程,強調“地熱探礦權人應當編制地熱勘查實施方案”。第四章在明確建設規范、監測工作基礎上突出強調了地熱回灌義務,要求“新設地熱井應同時配套回灌井。已有地熱井沒有回灌井的應補建回灌井,回灌方案須經專家驗收”。第五章強調了規劃引導與日常監管,明確指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熱資源的管理和保護工作”。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七章附則。
《辦法》明確了各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職責,進一步規范了礦業權交易流程,結合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目標,在“勘查施工”和“開發利用”章節中突出強調了綠色勘查和地熱回灌,將“地熱勘查應將綠色勘查要求編入其中”“地熱采礦權人應承擔回灌義務”“對開采井和回灌井地熱水水位、水質、流量、溫度、水壓等數據進行實時動態監測”等內容納入條款,實現地熱能的可持續開發利用。
五、實施思路
對于社會公眾,充分認識地熱資源保護的重要性,《濱州市地熱資源管理暫行辦法》出臺后,通過加強宣傳,切實增強全民保護資源意識。
對于地熱開發歷史遺留項目,納入規劃可完善手續的,各部門立足自身職責,加強監督管理,依照程序規范;確定關停的,部門之間形成合力進行封井取締。對于地熱新開發利用項目,嚴格按照《濱州市地熱資源管理暫行辦法》規范辦理礦業權,有效促進地熱資源科學合理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真正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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