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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
北京立法!科學有序開發利用淺層、中深層地熱能
文章來源:地大熱能 發布作者: 發表時間:2024-07-30 09:21:31瀏覽次數:487
地大熱能:7月25日,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面向社會公開發布《北京市可再生能源利用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進一步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優化能源結構,保障能源安全,保護生態環境,為首都經濟社會綠色低碳轉型和可持續發展提供法律保障。本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4年8月23日。
《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共5章34條,分為總則、規劃與建設、推廣與應用、支持與保障、附則。該條例適用于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以及相關管理活動。本條例所稱可再生能源,是指自然界中可以循環再生、持續利用的太陽能、地熱能、風能、水能、生物質能等非化石能源。
本條例指出,編制本市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應當統籌可再生能源資源稟賦情況、供給能力、消費需求、開發利用經濟性等因素,對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作出安排,科學確定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目標、主要任務、保障措施等內容。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和自然資源等部門將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目標要求納入能源發展、供熱建設發展等專項規劃和其他國土空間規劃。
《條例》明確,引導科學有序開發利用淺層、中深層地熱能,在適宜發展區域推廣再生水(污水)源熱泵,充分挖掘利用余熱資源,按照可再生能源供熱優先原則,推動可再生能源與傳統能源供熱、供冷多元有序聯動發展。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對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條件進行研究,具備可實施性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選擇合適的可再生能源用于發電、供熱、制冷等。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等部門制定并落實可再生能源供熱政策措施,支持建設綜合能源供熱系統和配套儲熱、儲冷設施,鼓勵和支持供熱企業對既有供熱系統進行可再生能源供熱改造。具備條件的新建產業園區,應當建設以可再生能源為主的綜合能源系統,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指導。鼓勵和支持具備條件的既有產業園區實施太陽能、地熱等可再生能源應用改造。在城市更新及用能單位能源系統改造升級中,鼓勵具備條件的建設項目,充分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
本市將可再生能源科學技術研究和成果轉化工作列入北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規劃,鼓勵和支持開展新型電力系統、新型儲能、太陽能、地熱能、風能、氫能和燃料電池等領域基礎性、關鍵性和前沿性重大技術、裝備的研究、開發、示范和推廣應用。合理安排資金支持可再生能源科技研發和成果轉化、開發利用示范工程建設、農業農村可再生能源利用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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